各设区市商务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:
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老字号保护和发展,根据《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<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管理办法>的通知(闽商务〔2021〕127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“福建老字号”申报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组织动员
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,进行宣传发动,按照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、“政府倡导、企业自愿”的原则,组织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“福建老字号”,指导申报企业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,组织好申报材料。同时借助申报工作,进一步摸清当地老字号品牌发展现状,筛选出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传承和独特工艺技术的品牌,研究建立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。
二、认定范围
福建省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。
三、认定条件
申请认定为“福建老字号”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《“福建老字号”认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管理办法”)第六条所确定的认定条件,并提交第七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。
四、认定程序
(一)提出申请
申请认定为“福建老字号”的企业,应向所在地县(区)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申报表(见“管理办法”附件1表格),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(材料清单请参阅“管理办法”第七条)。申报附件材料按申报表目录装订成册,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。以上材料正本均一式三份,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、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,提交省商务厅一份。
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9月1日。
(二)材料初审及上报
所在地县(区)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,确认申请有效的,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,并报所在地设区市(含平潭)商务主管部门复审。
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完整性进行调查、鉴别,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省商务厅。
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重点核实申报企业名称、营业执照、注册商标证明等与原件一致性,以及申报企业有关历史传承、文化特色、独特产品或技艺、社会荣誉等情况描述和证明材料的一致性、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,力求材料描述清晰、证据充分,避免引发争议或歧义。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争议的,不得申报;对申请材料不详细、证明材料不充分的,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补正。
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前将企业完整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(详见“管理办法”附件2表格)报送省商务厅,逾期报送材料的将不予接收。
(三)评审认定
各地市申报材料收齐后,我厅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,并将评审结果在我厅政府网站上公示。名单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,由省商务厅作出认定为“福建老字号”的决定,并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,同时向社会公布。
联系人:刘 晓 0591-87832382
张小良 0591-87801203
邮寄地址: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商务厅流通处
邮 编:350003
福建省商务厅
2021年8月6日